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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退港、转厂





1、商务代理公司签补充协议书,填报批表;

2、加工贸易科核对结汇,打印结汇证明;

3、外资管理科审批,编号、盖章;



1、若所进设备有办理融资租赁权益确认书的,应提供已完成或解除租赁的银行或租赁公司的证明;

2、转厂的需提供转让与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备转让书;

3、协议报批表、补充协议书各一式五份;

4、无欠汇的证明材料;

5、原签署人的有关证明,证明该签名、盖章相符;

6、转出(或退港)设备清单;

7、最后一批设备或大量设备(价值大于20万港元)退港或转厂要出具镇外经办意见。
注意事项  要求当天为止,所有出货应完成结汇。
办事时限  1个工作日
办事部门  外资管理科
咨询电话    22819830
咨询网址  www.dgft.com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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