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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合同





1、  商务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来料加工合同;

2、  商务代理公司将合同资料在来料加工系统及报省系统分别录入电脑(在本大楼外的商务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统一在二楼咨询部录入);

3、  加工贸易科审查及上报省外经贸厅;

4、  凭省外经贸厅的批准证到加工贸易科盖章及交印花税。




1、上年度的商品进出口报关单、海关手册复印件;

2、上一合同的执行情况;

3、出货发票、合同核销表及银行结汇清单正本(已录入的除外);

4、加工装配合同正本;

5、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。

注意事项

1、进口属限制类商品(包括:聚酯切片、棉花、食糖、羊毛、植物油、原油、成品油、粮类(面粉)、甘草及甘草制品、冻鸡、生皮等)的合同需报省外经贸厅审批;

2、要求上一本合同的限制类商品已进口三分之二以上。

办事时限  二个工作日(本科室)
办事部门  加工贸易科
咨询电话 22819850、2281976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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